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127执1285号
申请执行人:方志林男,汉族,1972年7月8日出生,住淳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信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杭州晟通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方志林与杭州晟通水电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作出(2017)浙0127民初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杭州晟通水电安装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方志***35685元及利息,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346元,执行费440元。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以示惩戒。相应执行程序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杭州晟通水电安装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