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晟通水电安装有限公司

(1)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杭州晟通水电安装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127执1303号
申请执行人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环湖北路36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晟通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千岛湖镇排岭南路1号10楼1001室,组织机构代码:77662674-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1年4月5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尚**,女,1965年9月2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冯露,男,1989年7月5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淳安千岛湖硕明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碧云天3-4号104室,组织机构代码:682910529。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27民初01591号民事调解书,以(2016)浙0127执130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持有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15万股金,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在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15万元股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