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127执1303号
申请执行人: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环湖北路36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7812123414),男,197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系该社合规风险管理部科员。
被执行人:杭州晟通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排岭南路1号10楼10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04056412),男,1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被执行人:尚**(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6509026422),女,196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被执行人:冯露(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890705601X),男,198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被执行人:淳安千岛湖硕明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碧云天3-4号104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单位执行董事。
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杭州晟通水电安装有限公司、***、尚**、冯露、淳安千岛湖硕明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作出(2016)浙0127民初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冯有清名下的股金已拍卖并受偿案款402000元。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晟通水电安装有限公司、***、尚**、冯露、淳安千岛湖硕明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杭州晟通水电安装有限公司、***、尚**、冯露、淳安千岛湖硕明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款1***8000元及利息,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11509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2839元。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以示惩戒。相应执行程序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如发现被执行人杭州晟通水电安装有限公司、***、尚**、冯露、淳安千岛湖硕明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田丰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