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27执110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淳安千岛湖硕明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碧云天****。
法定代表人:汪序军,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富强,浙江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通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排岭南路******iv>
法定代表人:冯有清。
被执行人:淳安千岛湖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排岭南路******2
法定代表人:冯有清。
被执行人:冯有清,男,196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被执行人:尚秋菊,女,196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被执行人:冯露,男,198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被执行人:**,女,198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被执行人:赵权,男,198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被执行人:方骏,女,199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淳安千岛湖硕明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通水电安装有限公司、淳安千岛湖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冯有清、尚秋菊、冯露、**、赵权、方骏追偿权纠纷一案,淳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浙0127民初45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钱款。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淳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浙0127民初45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期限为二年,其期间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叶元聪
审 判 员 吴文胜
审 判 员 吕贤显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周 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