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127执1308号
申请执行人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千岛湖镇环湖北路36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晟通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千岛湖镇排岭南路1号10楼1001室,组织机构代码:77662674-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年4月5日出生,住淳安县。
被执行人尚**,女,1965年9月2日出生,住淳安县。
被执行人冯露,男,1989年7月5日出生,住淳安县。
被执行人淳安千岛湖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排岭南路1号10楼1001室2,组织机构代码:785327221。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年05月26日杭州淳安法院(2016)浙0127民初01***3号调解书,于2016年07月04日向五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07月07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淳安千岛湖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淳安县千岛湖镇坪山区块纬三路111号1幢房屋及其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为淳房权证千字第××号、土地证号为淳安国用(2008)第066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程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