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方天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南京新模式软件集成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4民初1828号
原告:***,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被告: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3024454519,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西春路1号创智大厦北楼10楼A区A-3。
法定代表人:沈建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袁,江苏苏延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南京新模式软件集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17162287729,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软件中心510室。
法定代表人:张晓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袁,江苏苏延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江苏方天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780448133,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科学园天元中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潘志新。
原告***与被告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南京新模式软件集成有限公司、江苏方天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受理。因原告诉请不准确,故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被告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南京新模式软件集成有限公司、江苏方天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陈昊阳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马晓蕊
书 记 员 毛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