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103民初6464号
原告舒城县干汊河镇恒泰建材经营部诉被告杭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舒城县干汊河镇恒泰建材经营部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舒城县干汊河镇恒泰建材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舒城县干汊河镇恒泰建材经营部撤回对被告杭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6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为553元,由原告舒城县干汊河镇恒泰建材经营部自愿负担。
审 判 员 丁水平
代书记员 孙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