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浙0105民初897号
原告东阳市欣耀建筑设备租赁站(下称欣耀租赁站)与被告杭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四建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于天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欣耀租赁站的委托代理人陈迎,被告四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路杭到庭参加了诉讼,并当庭宣告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被告提供的汇总表,原告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该表不能反映来源,不予认定。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到庭当事人在审理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案件事实:
2019年1月17日,原告欣耀租赁站(甲方)与被告四建公司(乙方)签订《钢管扣件租赁合同》一份,约定:乙方因申花单元GS0406-R22-23地块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工程向甲方租赁建筑脚手架用钢管、扣件、套管、顶托等建筑材料,租赁期从2018年11月开始使用,租赁期大约为7个月;钢管、扣件、顶托、套管日租金分别为0.012元/米/天、0.009元/只/天、0.04元/只/天、0.009元/只/天;套管的租赁时间从乙方提货之日起计算至归还到甲方仓库之日,租金及费用每月对账;地下室封顶付产生租金的60%,主体封顶付所欠租金的80%,外架拆完结算完成付清余款,如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乙方应立即付清全部租费;租赁物出租,由乙方到甲方仓库(德清北)自提,运输及费用由乙方负责,运费45元/吨,装车费5元/吨,由乙方承担;租赁物归还,由乙方去到甲方仓库,运输费由乙方负责,……;租赁物遗失、损失,按赔偿时该租赁物的市场全新价格赔偿(以杭州市建筑设备租赁商会提供的当月标准钢管扣件的参考价格计算);租赁期满,乙方应及时、完好归还租赁物,否则,(1)甲方可收回租赁物;(2)或者甲方可视为乙方继续不定期租赁;(3)或者甲方可要求乙方折价归还(以杭州市建筑设备租赁商会提供的当月标准钢管扣件的参考价格计算,折价款付清前乙方仍应支付租金),无论甲方选择以上何种处理方法,乙方都应按本合同约定租金单价向甲方支付超期租金;乙方应按时支付租金(包括各种费用等),逾期每日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等等。
上述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定期对租金进行结算,被告支付了63950元租赁费。租赁业务结束后,原、被告于2020年1月1日进行了汇总结算,签订一份《钢管租赁结算单》,确认被告应付钢管扣件租赁费共483132.38元及缺失货物赔偿费111097.10元,合计594229.48元,扣除已支付63950元,结算价530279.48元,原告同意下浮20279.48元,最终结算总价为510000元。被告于当月2020年1月23日支付400000元,余款拖欠未付,原告遂诉请解决。
另,原告已就结算总价分批向被告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应税项目均为“经营租赁钢管租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钢管扣件租赁合同》及《钢管租赁结算单》出自双方真实意思,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截至2020年1月1日,被告共应付原告钢管扣件租赁费及缺失租赁物赔偿费510000元,且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结算后即付清款项。被告未按约付款,原告有权主张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双方约定违约金过高,本院视情调整为按年15.4%计付。被告于2020年1月23日所付400000元,应在先行抵扣自2020年1月2日起计至当日的其应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后再抵扣结算款本金。对原告诉请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审查认证如下:
(一)原告证据1、2、3、5,被告对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认为不能证明何美锋系被告合法授权人;本院对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并确认何美锋系代表被告在证据2、3相关单据上签字;证据4,被告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本院认为该材料系原告单方制作,不予认定。
一、被告杭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阳市欣耀建筑设备租赁站欠款本金人民币114581.50元,并支付以欠款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1月24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东阳市欣耀建筑设备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66元,保全费1385元,合计人民币4951元,由原告东阳市欣耀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551元,被告杭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400元。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判员于天麟
书记员张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