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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024执156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卓正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逢垚。
被执行人:金华跃平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
法定代表人:朱跃华。
被执行人:杭州市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马刚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卓正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华跃平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杭州市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浙江卓正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2020)浙1024民初4253号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秋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方道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