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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24民初5190号
原告:超然起重设备租赁温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金蟾大道12组团13栋302室。
法定代表人:黄文英。
被告:金华跃平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雅畈三村上街2号。
法定代表人:朱跃华。
被告:杭州市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保俶路161号。
法定代表人:马刚伟。
原告超然起重设备租赁温州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跃平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杭州市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经审查,2021年11月29日,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做出(2021)浙0702破申52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债权人徐国盼申请的被告金华跃平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金元律师事务所担任金华跃平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管理人。
本院认为,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受理金华跃平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而且原告超然起重设备租赁温州有限公司涉本案的债权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如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才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超然起重设备租赁温州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福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周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