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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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12民初2252号
原告:***,男,195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中交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江口大厦219号81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311229451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博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杭州市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保俶路1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470106715B。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中交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咏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