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路港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市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81民初6230号之一 原告:路港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1450544568),住所地温州市牛山北路56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470106715B),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北山街道保俶路16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宝成,浙江中天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增,浙江中天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瑞文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098140094Y),住所地温州市人民东路新世纪大厦2104室。 法定代表人:于群力。 原告路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市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市瑞文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路港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路港集团有限公司在诉讼费缴纳期间且尚未预交时向本院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路港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路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