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6民初9834号
原告:***,男,198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保俶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杭州市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豹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白文豹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34元,由***负担。
审判员*蓉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