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2民初4375号
原告:杭州胜德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胜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刚,男,198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
被告:杭州双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负责人:尤力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杭州胜德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双流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胜德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予以免交。
代理审判员仲翀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姚云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