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6民初3052号
原告:***,男,198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安,浙江四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芳,浙江四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成家,男,197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浙江省杭州市体育场路487号1-3楼,5-6楼。
负责人:应继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婷,该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双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金街美地商业中心1号楼5楼501室。
法定代表人:杨小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红宁,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秦成家、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心支公司、杭州双流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徐彩仙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胡梦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