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双流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6民初3052号

原告:***,男,198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安,浙江四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芳,浙江四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成家,男,197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浙江省杭州市体育场路487号1-3楼,5-6楼。

负责人:应继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婷,该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双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金街美地商业中心1号楼5楼501室。

法定代表人:杨小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红宁,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秦成家、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心支公司、杭州双流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徐彩仙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胡梦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