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3195号
原告:杭州余***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北吴郭村110号。
法定代表人:景煜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军,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小东,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顺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五星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原告杭州余***制衣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顺达钢结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原告杭州余***制衣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5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余***制衣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蔡国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赵萍萍
-2-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