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06执53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新力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天目山路159号(现代国际大厦北座)8层805室。
法定代表人:周冀。
被执行人:杭州盈达容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五星村163号。
法定代表人:谢红峰。
被执行人:浙江盈达容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武康镇长虹街966号。
法定代表人:谢红峰。
被执行人:杭州顺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乔司镇五星村。
法定代表人:谢红峰。
被执行人:谢红峰,男,196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被执行人:谢红霞,女,197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本院在执行浙江中新力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杭州盈达容器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盈达容器工程有限公司、杭州顺达钢结构有限公司、谢红峰、谢红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0106执5397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任何一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如敢
人民陪审员 邱 音
人民陪审员 顾伟方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杜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