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顺达钢结构有限公司

杭州顺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与中铁三局集团西北工程有限公司金属结构公司、中铁三局集团西北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11127号
原告:杭州顺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五星村。
法定代表人:谢红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沈峰,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西北工程有限公司金属结构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渭南市华阴市孟塬镇。
法定代表人:姜文祥。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西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青年南街。
法定代表人:步庆革。
原告杭州顺达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三局集团西北工程有限公司金属结构公司、中铁三局集团西北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杭州顺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日以原告权利已经得以实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顺达钢结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顺达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773元,减半收取7391元,由原告杭州顺达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楼德卫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梅晨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