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顺达钢结构有限公司

杭州顺成机械有限公司、杭州顺达钢结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110执894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杭州顺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万顺发,董事长。
被执行人杭州顺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顺成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顺达钢结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已执行到被执行人杭州顺达钢结构有限公司、***执行款1050000元和案件受理费12548元。截止2017年10月27日,被执行人杭州顺达钢结构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杭州顺成机械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82000元、利息(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从2016年9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调查,申请执行人目前已与被执行人杭州顺达钢结构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浙0110执8945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曹云法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陆熙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