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民字第8500-1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杭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永大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的(2015)***初字第14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民字第850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