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泰阳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集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105执恢185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集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组织机构代码:56875272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5年10月16日出生,住萧山区。
被执行人***,女,1956年9月18日出生,住萧山区。
被执行人杭州泰阳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组织机构代码:770835899。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集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泰阳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追偿权纠纷的(2015)杭拱商初字第0405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6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杭州泰阳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杭州泰阳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代偿款人民币511675.09元,违约金2000元,律师费25000元,并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684元、申请执行费796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执行人***、***、杭州泰阳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浙江集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执行人***、***、杭州泰阳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浙0105执恢18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卢霞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