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105执1817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集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杭州泰阳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0835899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拱商初字第0405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杭州泰阳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杭州泰阳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杭州泰阳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冻结杭州泰阳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浙江民泰银行的58×××15的存款人民币556675.09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方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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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