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23民初4856号之一
原告:天***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023MA2DXTL56E,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始丰街道铺前村****。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天励和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55515517XF,,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被告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被告公司员工。
原告天***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杭州天励和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原告天***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天***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黄宁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