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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大合玻璃有限公司与杭州天励和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05民初4883号 原告:海宁大合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农业对外综合开发***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天励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208-1号一楼1-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宁大合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天励和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宁大合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发 人民陪审员  马 平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