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02民初1406号
原告:杭州隽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星桥社区(杭州余杭星桥农贸市场40、4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世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杭州通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九环路6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杭州隽诺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通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隽诺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隽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隽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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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廖欢欢
二O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