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通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杭州绿城墅园置业有限公司、杭州通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05民初6736号
原告:***,女,汉族,1956年9月15日出生,住***。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思源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绿城墅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左家新村19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傅恒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通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九环路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女,汉族,1981年12月6日出生,系被告公司员工。
原告徐凤美诉被告杭州绿城墅园置业有限公司、杭州通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美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凤美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凤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凤美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