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14民初783号
原告:杭州浙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拱康路77号(富康大厦)B座17层17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749473301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通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九环路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浙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通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杭州浙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浙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