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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坚塔银元混凝土有限公司、杭州通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09民初12640号之一 原告:A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叠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A公司司与被告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A公司司于202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A公司司自愿申请撤回对B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A公司司撤回对B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A公司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