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591民初1318号
原告:杭州通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九环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143264089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鼎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北郊小梅口9号房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MA29K90A4F。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通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鼎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杭州通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向本院声明不再预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通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O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