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万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新丽源南亚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杭州万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181民初2057号
原告:江苏新丽源南亚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055197189R,住所地丹阳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亚军,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杭州万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2773556676H,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新丽源南亚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万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新丽源南亚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2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