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万润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萧山萧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杭州萧山中安化工染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09执3380号之十三
申请执行人杭州萧山萧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798798906,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城路550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虎。
被执行人杭州萧山中安化工染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5458576W,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萧杭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孙幸安。
被执行人孙幸安,男,196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执行人浙江富丽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27183610C,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水电新村一区38幢。
法定代表人王金水。
被执行人王金水,男,195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执行人杭州万润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93675223,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滨康路59号。
法定代表人刘洪利。
被执行人邱涛,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执行人岳金杭,男,196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执行人吕爱华,女,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申请执行人杭州萧山萧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萧山中安化工染料有限公司、孙幸安、浙江富丽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王金水、杭州万润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邱涛、岳金杭、吕爱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作出的(2018)浙0109民初166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萧山萧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9年0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322099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义务、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邱涛名下有银行存款12901.79元,本院已依法扣划,其名下有房产,经本院处置后,申请执行人连同其扣划的银行存款参与分配受偿63808.42元;被执行人杭州萧山中安化工染料有限公司名下有汽车一辆,被执行人杭州万润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汽车八辆,本院已轮候查封,但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孙幸安名下有汽车一辆;查得被执行人岳金杭名下有房产,经本院处置后,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受偿709550.58元;被执行人孙幸安、岳金杭名下有杭州萧山中安化工染料有限公司的股权,但该公司股权无处置价值;被执行人王金水名下有浙江富丽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被执行人浙江富丽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杭州尊豪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杭州临江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南达实业有限公司、杭州隆都实业有限公司、杭州鑫轩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开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但上述股权无处置价值。截止2020年1月10日,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773359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杭州萧山中安化工染料有限公司、孙幸安、浙江富丽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王金水、杭州万润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邱涛、岳金杭、吕爱华采取了录入失信人员名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0109执338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盛红梅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邱哲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