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09执恢798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萧山区永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人民路12-22、12-33号。
法定代表人田文虎。
被执行人吕爱华,女,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执行人邱涛,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执行人吕蕴华,女,196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执行人杭州万润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滨康路59号。
法定代表人邱涛。
被执行人浙江富丽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水电新村一区38幢。
法定代表人王金水。
被执行人王金水,男,195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萧山区永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吕爱华、邱涛、吕蕴华、杭州万润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富丽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王金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6)浙0109民初144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市萧山区永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993191.68元及利息,执行案号为(2017)浙0109执11136号。后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裁定终结执行。2019年5月21日,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恢复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义务、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并到被执行人吕爱华、邱涛、吕蕴华、杭州万润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金水住所地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杭州万润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汽车八辆,本院已轮候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查得被执行人浙江富丽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汽车三辆,本院已另案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查得被执行人邱涛、吕蕴华名下有房产五处,经本院另案拍卖后,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受偿1346315.11元;查得被执行人王金水名下有杭州南达实业有限公司等公司的股权,被执行人浙江富丽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杭州尊豪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等公司的股权,但上述公司股权无处置价值。截止2019年9月11日,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1346315.11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录入失信人员名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0109执恢79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盛红梅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缪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