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万润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发支行、杭州篆安机械有限公司、杭州万润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09执恢137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发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682196915,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人民路195号。

负责人方海光。

被执行人杭州篆安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79290506T,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河上镇璇山下村。

法定代表人卜小燕。

被执行人杭州万润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936753223,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滨康路59号。

法定代表人邱涛。

被执行人杭州城西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143844999P,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禹航路75号。

法定代表人杨官伦。

被执行人杭州百代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杨树下村。

法定代表人卜燕红。

被执行人卜小燕,女,196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执行人沈碧君,女,198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执行人邱涛,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执行人吕爱华,女,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执行人***,男,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发支行与被执行人杭州篆安机械有限公司、杭州万润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城西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杭州百代涂料有限公司、卜小燕、沈碧君、邱涛、吕爱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2日作出的(2017)浙0109民初95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发支行于2018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因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于2018年8月14日裁定该案终结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380715.27元及罚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义务、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并到被执行人杭州篆安机械有限公司、杭州万润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杭州百代涂料有限公司、卜小燕、沈碧君、邱涛、吕爱华住所地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吕爱华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扣划,申请执行人受偿11880.85元;被执行人杭州篆安机械有限公司名下有汽车一辆,被执行人杭州万润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汽车八辆,被执行人杭州城西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有汽车二辆,被执行人杭州百代涂料有限公司名下有汽车一辆,本院均已轮候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查得被执行人邱涛名下有位于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汇秀山庄、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太古广场、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新安园的房产,经本院另案拍卖后,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受偿136375.69元;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杭州秀山美地贸易有限公司、杭州秀山美地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等公司的股权,但上述公司股权无处置价值。截止2020年1月6日,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148256.54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录入失信人员名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0109执恢13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凌诗卉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徐阳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