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浙0109行初71号
原告***,男,197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
被告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金城路255号。
法定代表人沈肖群,局长。
出庭应诉负责人汤伟权,副调研员。
委托代理人张春锋、张尧北平,本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人杭州万润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滨康路59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邱涛,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第三人吕爱华,女,1969年11月27日,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第三人邱涛、吕爱华委托代理人朱丽艳,浙江坚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苏 杰
人民陪审员 李 松
人民陪审员 何小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楼丹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