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万润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周大海;管彩云;*信友;***;***;**;***;***;**;左怀刚;***;***;**;***;***;***;胡爽;*奇军追偿权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终74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柯桥多维斯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蓝天市心广场2幢501室。
法定代表人:冯凤,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凤,女,198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泗县。
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敏艳、杨晓丹,浙江律匠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丰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金城路2688号(新塘街道下潦社区)。
法定代表人:徐锦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燕,浙江商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卜小燕,女,196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原审被告:杭州篆安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河上镇璇山下村。
法定代表人:卜小燕,总经理。
原审被告:周大海,男,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原审被告:江西金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大公路248号。
法定代表人:周大海。
原审被告:杭州万润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滨康路59号。
法定代表人:刘洪利。
原审被告:杭州晨之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联谊村。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杭州阳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万兴街3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杭州智晓文化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太古广场1幢2703室。
法定代表人:胡爽。
原审被告:杭州荣顺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霞江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敏艳、杨晓丹,浙江律匠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杭州百代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联谊村(杨树下)130号。
法定代表人:卜燕红。
原审被告:杭州骏翔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63号5幢4楼44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杭州国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原名称杭州国轩动画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江路336号4幢903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敏艳、杨晓丹,浙江律匠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管彩云,女,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原审被告:*信友,男,196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原审被告:***,男,197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原审被告:***,女,198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敏艳、杨晓丹,浙江律匠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5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原审被告:***,男,195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敏艳、杨晓丹,浙江律匠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9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原审被告:**,男,197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原审被告:左怀刚,男,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原审被告:***,男,196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原审被告:***,男,197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原审被告:**,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原审被告:***,女,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原审被告:***,男,196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原审被告:***,男,198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敏艳、杨晓丹,浙江律匠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胡爽,女,197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原审被告:*奇军,男,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上诉人绍兴柯桥多维斯纺织品有限公司、冯凤因与被上诉人杭州丰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卜小燕、杭州篆安机械有限公司、周大海、江西金海建设有限公司、杭州万润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晨之飞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阳荣实业有限公司、杭州智晓文化策划有限公司、杭州荣顺羽绒制品有限公司、杭州百代涂料有限公司、杭州骏翔广告有限公司、杭州国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管彩云、*信友、***、***、**、***、***、**、左怀刚、***、***、**、***、***、***、胡爽、*奇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9民初13031号民事判决,共同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绍兴柯桥多维斯纺织品有限公司、冯凤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绍兴柯桥多维斯纺织品有限公司、冯凤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绍兴柯桥多维斯纺织品有限公司、冯凤撤回上诉。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9民初1303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367元,减半收取1683.5元,由绍兴柯桥多维斯纺织品有限公司、冯凤负担。绍兴柯桥多维斯纺织品有限公司、冯凤已预交3367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申请退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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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程雪原
审判员  张 敏
审判员  朱晓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洁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