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威星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杭江执民字第2324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威星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陈国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芳(特别授权),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杭州长圣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钱小强。

申请执行人杭州威星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长圣投资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0000元,执行费人民币350元。本院作出的(2015)杭江笕商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威星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如下:1、本院分别于2015年8月28日、2015年10月9日、2015年10月21日、2015年12月2日查询了被执行人杭州长圣投资有限公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仅在多个银行有微额存款;2、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信息,其名下并无房产及车辆;,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将被执行人杭州奥圆贸易有限公司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本案实情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案件拟终结告知书,再次要求申请执行人在收到告知书一个月内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其仍未能提相应财产线索,亦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听证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2324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帆

人民陪审员 李 艳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代书 记员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