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伟垚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余杭恒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杭州伟垚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余杭恒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杭州伟垚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07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杭余商初字第2627-2号
原告:杭州余杭恒力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马洁、来凌,浙江振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伟垚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余杭恒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伟垚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余杭恒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78元,减半收取2389元,由原告杭州余杭恒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