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91民初2243号
原告:杭州通安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世茂江滨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龚怀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央,浙江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雨农,浙江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伟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风华苑****iv>
法定代表人:蒋灵波。
被告:***,男,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原告杭州通安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伟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原告杭州通安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杭州通安流体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通安流体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伟垚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杭州通安流体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申 宁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江亮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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