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2369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62年6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
委托代理人:杨志福,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2年5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委托代理人:杨峰,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雪萍,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杭州伟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凤华苑2幢2-17、2-18室。
法定代表人:蒋灵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支刚,男,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第三人杭州伟垚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第三人杭州伟垚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第三人杭州伟垚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8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富春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吴 阳
书 记 员 俞礼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