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82民初9880号
原告:***,男,196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训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文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劳动路65号。
法定代表人:**亚。
被告:***,男,196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文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7月21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要求其在接到该通知书次日起7天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