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0683执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
申请执行人:付颖,男,198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
被执行人:杭州文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劳动路65号。
法定代表人:***亚。
申请执行人***、付颖、***依据(2021)川0683民初89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杭州文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执行后查明,被执行人已于2022年1月20日将全部案款履行完毕,其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尚在邮寄途中,但三申请执行人在收到杭州文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的款项后并未主动告知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付颖、***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