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川0683执9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
申请执行人:付颖,男,198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
被执行人:杭州文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劳动路65号。
法定代表人:***亚。
申请执行人***、付颖、***依据(2021)川0683民初89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杭州文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72026.71元。被执行人另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96.00元及申请执行费。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杭州文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5702.71元(未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