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宣中执字第00170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五洲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盛志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华生
委托代理人:毛先敏
被执行人:安徽美庐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国琴,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杭州五洲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美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2014)宣中民四初字第00084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现已生效。安徽美庐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杭州五洲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美庐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
二、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美庐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
审 判 长 芮征兵
审 判 员 张逸峰
代理审判员 杨 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