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2630号
原告:文安县金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大柳河镇孟村。
法定代表人:孟令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卓,北京日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五洲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之江商务中心1号楼310室。
法定代表人:盛志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生,杭州市力平法律服务所。
被告:北京景顺德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2号楼12层1516-2。
法定代表人:孟国强,经理。
文安县金筑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筑建材公司)与被告杭州五洲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洲市政公司)、被告北京景顺德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顺德兴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原告金筑建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连带给付票据金额10万元;2.判令被告连带支付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11月12日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3.诉讼费用依法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从景顺德兴公司处以背书转让方式取得电子商业承兑汇票1张,票据号为:210233602400220201112768180899;票面金额为10万元。出票人(承兑人)为湖州南浔裕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泰公司),收票人为五洲市政公司。票据的后手相继为:南浔和煦建筑材料经营部、合肥利筠合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廊坊雄德建材有限公司、郑州原安建材有限公司、景顺德兴公司、金筑建材公司。汇票的到期日为2021年11月12日,汇票到期后被拒绝付款,故诉至贵院。
被告五洲市政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案涉汇票出票人裕泰公司系“廊坊幸福基业投资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兰山区人民法院已将同类案件移送廊坊中院审理,请求丰台法院依法将本案移送廊坊中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金筑建材公司以票据追索权纠纷为案由将五洲市政公司、景顺德兴公司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景顺德兴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其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五洲市政公司主张本案应适用集中管辖,但集中管辖的范围系以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为被告的部分民商事案件,现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及裕泰公司均非本案被告,故本案不属于集中管辖的范围,五洲市政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杭州五洲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70元,由杭州五洲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
审判员 阎冰清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