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五洲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商贸有限公司、杭州五洲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26858号之一
申请人:临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费县探沂镇西禅村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ND3JU94。
法定代表人:徐昕,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子嘉,临沂兰山嘉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杭州五洲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之江商务中心1号楼3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704253196B。
法定代表人:盛志华,经理。
被申请人:杭州平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星发街333号原汤家村12幢-1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68907472XL。
法定代表人:陈峰,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月潭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朝阳路20号6幢10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MA1J33RH1W。
法定代表人:闫建平,经理。
申请人临沂**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杭州五洲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平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月潭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临沂**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杭州五洲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平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月潭贸易有限公司价值22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杭州五洲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平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月潭贸易有限公司价值22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申请人临沂**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莉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魏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