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浙0503执390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友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靖江街道港印中心2幢213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五洲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之江商务中心1号楼310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南浔和煦建筑材料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辽里村***52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合肥**合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紫蓬镇华南城国际大道与华二路交口6号交易广场三层30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廊坊雄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大柳河镇常久村南。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友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五洲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南浔和煦建筑材料经营部、合肥**合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廊坊雄德建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杭州五洲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执行款513090元(其中13090元为诉讼费),申请执行人杭州友兰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放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其他权利。
至此,申请执行人杭州友兰贸易有限公司据以申请的(2022)浙0503民初14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