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91民初2178号
原告:镇江新区捷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南路300号中小企业园18栋门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天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白云大厦2幢903室、904室、905室。
法定代表人:**法。
被告:杭州五洲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之江商务中心1号楼310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五天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联民路1881号2幢1层B区129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镇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东方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镇江新区捷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天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杭州五洲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五天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镇江**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因被告杭州五洲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8月19日支付100000元票据款,原告镇江新区捷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新区捷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270元,由原告镇江新区捷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红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史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