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五洲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五洲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友兰贸易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民终18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五洲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之江商务中心1号楼3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友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靖江街道港印中心2幢21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浔和煦建筑材料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经营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合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紫蓬镇华南城国际大道与华二路交口6号交易广场三层307。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廊坊雄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杭州五洲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友兰贸易有限公司、南浔和煦建筑材料经营部、合肥**合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廊坊雄德建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22)浙0503民初14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鉴于上诉人杭州五洲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既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未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杭州五洲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