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湖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6民初633号之一
原告:***,男,195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海梅,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告:***,女,197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告:杭州西湖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转塘后街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杭州西湖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西湖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徐 菁
人民陪审员  方杏妹
人民陪审员  袁法杨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