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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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18010号
原告:浙江润竹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056745140R,住所杭州市萧山区闻堰街道三江汇谷18-1-1号309-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身份证号码XXX,女,1987年11月18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橡树***园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10985801L,住所杭州市拱墅区体育场路***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润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橡树***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浙江润竹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润竹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